為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82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等有關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至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企業遵照執行。
《規定》共計五條,包涵了主體責任落實、技術管理、風險管控、現場管理、應急管理等重點環節和重要工作。
《規定》一是強化主體責任落實。明確要求礦井總工程師兼任第一副礦長,突顯總工程師的作用與地位;二是強化風險源頭管控。針對煤與瓦斯突出這個重大危險源,歸納提煉出“五個嚴禁”,將眾多的防突具體要求轉化為結果管理,明確了“紅線與底線”,尤其對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提出了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三是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新機制,在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應急管理等方面,如測定瓦斯基礎參數,提高煤層瓦斯含量和壓力值標準,強化鉆孔施工驗收、效果檢驗、監控參數、圖紙資料等管理,嚴禁弄虛作假,瓦斯異;蛴型怀鲱A兆時由礦領導帶班深入現場消除安全隱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