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有關省份規范推進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據了解,2015年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計劃已下達至有關。▍^、市)。
據統計,截至2009年,我國尚有1億多畝因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未復墾,每年新增損毀土地435萬畝。自2012年起,國土資源部在部分省份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經過3年實踐,國土資源部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等新形勢、新要求制定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試點工作要遵循“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科學規劃、規范運行;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統籌推進、形成合力”的原則,以改善生態環境為出發點,科學編制專項規劃,封閉運行,嚴格監管,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采取綜合措施確保復墾耕地質量,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防止片面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根據《管理辦法》,相關復墾利用指標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國土資源部負責加強總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總體部署,審查專項規劃,組織復墾項目核查,下達建新指標,做好在線報備和考核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規劃編制、上報審核,具體組織復墾項目實施工作。
《管理辦法》要求,試點市、縣應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且出具審查意見,最后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編制實施方案。復墾項目驗收合格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復墾面積,下達建新計劃指標。建新節余指標原則上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
《管理辦法》強調,工礦廢棄地復墾應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復墾后的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應達到《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和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有關標準。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的,應與區域內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相結合。對存在污染風險的復墾項目,實施前應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與評價。嚴禁將存在嚴重污染隱患且在短期內無法修復的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2012年發出的《關于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