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修復內容廣泛,涉及廢棄礦山綜合治理、生產礦山監測、技術標準研制、政策制度研究等全方位的技術支撐與服務。
在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方面,需要統籌考慮生態文明建設、工農業生產、城市發展、國家重大工程實施、改善民生、扶貧攻堅等重大需求,重點開展長江經濟帶、資源枯竭型城市、老工業基地、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等區域歷史遺留問題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在生產礦山監測監管方面,一方面要開展以生產礦山為單元的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生態修復調查監測,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指礦產資源開發的源頭預防。查明礦產資源地的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和生態環境狀況,分析已有的礦山開發情況和出現的礦山環境問題,提出區域預防措施,指導礦山開采。二是指礦產資源開發的過程控制。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跟蹤監測礦山環境問題產生、發展和變化趨勢,提出控制措施。三是指礦產資源開發的履行治理責任。礦產資源開發結束后,對礦山遺留的環境問題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提出治理修復方案。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業權人履行義務的約束機制,健全礦山生態環境動態監測監管體系,督導礦山企業履行落實義務。
做好礦山生態修復技術支撐與服務工作:
首先要開展全國重點區域的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周密部署調查工作,聚焦典型礦山開采區,開展以生態修復為目的的詳細調查,準確摸清底數,分清保護修復責任主體,明確保護修復具體內容,建立全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臺賬,提出礦山生態修復解決方案;基于最新調查數據,合理編制區域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方案,明確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總體目標、工作重點、主要區域、修復試點、保障措施等,支撐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規劃、實施、監督、管理。
其次是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技術方法研究和技術標準制定。修改完善已經試用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監測、評價和綜合治理技術規范。重點編制不同礦種礦山生態修復相關技術標準、礦山生態修復驗收規范和礦山生態修復考核指標體系等系列技術標準。聚焦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理論,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重建技術和礦山廢物循環利用實用技術研究,提高礦山地質環境防治水平。
第三,開展礦山環境與生態修復信息系統建設。
規劃統一系統架構,圍繞礦山地質環境不同的業務領域,構建全國礦山地質環境數據中心,實現調查、監測、治理及相關業務的信息化、集成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支撐服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完善礦山環境調查、監測、生態修復等數據采集與動態更新功能,強化統計查詢、綜合分析、決策支持、協助管理和信息發布等功能;在總結分析年度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成果、監測成果、統計報表數據、生態修復成果基礎上,編寫全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形勢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全國礦山環境問題動態變化趨勢分析,礦山環境變化的主導因素分析,礦山生態修復情況和下一步對策建議等。
第四,開展礦山生態修復政策法規體系建設研究。
研究提出《礦產資源法》修訂過程中補充有關礦山環境管理與生態修復的法律條款,礦山生態修復保護補償制度研究,礦山生態修復社會資本投入制度研究,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建設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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