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金短缺問題
礦山治理工作是一項過程冗雜、專業技術要求高的活動,就當前我國情況而言,缺少必要的資金和技術使得治理進程停滯不前。治理工作是一項涉及多學科、多專業的系統工程,地質、采礦、農林、環保等學科都是其中的重要因子,缺少專業的研究機構也使得技術發展跟不上治理進程。礦山環境恢復問題不但是技術問題,更是經濟問題。雖然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系,人均經濟效益不高也是事實。不少礦山企業因此負擔過重,經濟效益低,最終使得礦山恢復工作難度高,甚至部分礦山已經成歷史欠賬過多、資金不足等帶來巨大的環境治理壓力。
(二)管理體制漏洞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與生態環境重建、環境保護、土地復墾利用等眾多領域有關,但這些領域所涉及到的部門卻是不禁相關。國土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分等多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與此項工作有關,規章制度不一致等問題也令管理難度攀升。一般來說,礦產資源開工作分散在十多個部門中,恢復治理又牽扯到其他幾個執法部門,權利與職能不一致,職責存在相互交叉的情況,這類情況使得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管理各行其實,失去高效狀態。尤其是對治理這一項工作而言,沒有與之直接且完全相關的部門,法律和經濟上業務明確規定,標準不一致,目標也因此不明朗管理體制漏洞是歷史遺留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初集體經濟帶來的礦山環境問題沒有明確的責任人,閉坑的礦山、廢礦難覓責任方和經費。各方權、責關系沒有書面上的原則,環境產權、治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難以保護,沒有明確的判別界限。
(三)宣傳效力低下
即使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已經下達,很多礦山企業仍舊沿用傳統的生產和管理方式,經濟效益依舊是發展過程中重點發展方向。也因為這樣的發展模式,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都不明確,周邊企業、周邊群眾和執業執法工作人員不能及時意識到礦山環境恢復的重要性,沒有盡早發揮自身的監督功能,保護積極性不曾發揮。更有甚者目光短淺,只站在自身的利益開發資源,開發礦山,不曾思考可持續發展的意義,恣意地破壞礦山。這種情況在中小礦山企業中尤其明顯,在個體企業中也屢見不鮮。此外,宣傳效力低下也導致重視開發用,輕視資源節約的情況,企業制定的發展決策中缺少與環境評價相關的因子,發展意味著破壞環境,治理的速度遠趕不上礦山環境破壞的速度。為地質災害,負責人卻也難以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