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規程[總則]
發布時間:2019-06-27 瀏覽次數:1129 次 來源:www.tztz88.com
1. 為保證安全、快速有效的實施礦山企業生產與建設事故應急救援,保護礦山職工和救護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2.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隊伍,實行軍事化管理。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是礦山一線特殊作業人員。
3. 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資質認證,取得資質認證書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4. 礦山企業(包括生產和建設礦山的企業)(以下同)均應設礦山救護隊,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應根據本區域礦山災害、礦山生產規模、企業分布等情況、合理劃分救護服務區域,組建礦山救護大隊或礦山救護中隊。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服務救護協議,簽訂救護協議的救護隊服務半徑不得超過100km:礦井比較集中的礦區經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規劃、批準,方可聯合建立礦山救護大(中)隊。礦山救護隊駐地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年生產規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礦井和距離救護隊服務半徑超過100km的礦井必須設置獨立的礦山救護隊。
5. 礦山救護隊必須獨立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指導原則,堅持礦山救護隊質量表準化建設,切實做好礦山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和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
6. 礦山救護隊所在企(事)業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應對在礦山搶險救災中作出重大貢獻的救護指戰員給予獎勵,對在搶救遇險人員.國家和集體財產中犧牲的救護指戰員,應為其申報“革命烈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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